遵义盛园达建筑装璜工程公司

遵义盛园达建筑装璜工程公司、遵义市康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黔0327执1047号
申请执行人:遵义盛园达建筑装璜工程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白杨小区27栋二单元二楼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7221771236。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遵义市康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中华南路健福巷2-2-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7457115794。
法定代表人***,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男,194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
本院依据(2015)凤民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遵义盛园达建筑装璜工程公司申请执行遵义市康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给付工程款1085291.14元。执行中查明,本院于2019年在执行***申请恢复执行遵义盛园达建筑装璜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对保证人遵义市康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担保财产即位于凤冈县D栋1-1-1号商业用房进行了查封,并对该商业用房中靠左侧(西北方向)第一间约76.6平方米的房屋进行了公开拍卖和变卖,但均因无人报名竞买而流拍(流拍价331492元),该案申请执行人***不接受以物抵债。现本案申请执行人遵义盛园达建筑装璜工程公司书面申请以流拍价331492元对遵义市康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凤冈县D栋1-1-1号商业用房中靠左侧(西北方向)第一间约76.6平方米的房屋接受以物抵债,并自愿放弃以物抵债后的未执行标的。被执行人遵义市康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也表示同意该方案。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遵义市康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凤冈县D栋1-1-1号商业用房的查封。
二、将被执行人遵义市康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凤冈县D栋1-1-1号商业用房中靠左侧(西北方向)第一间约76.6平方米的房屋作价331492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遵义盛园达建筑装璜工程公司抵偿本案债务。该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书送达受让人遵义盛园达建筑装璜工程公司时起转移。
三、在上述房屋符合转移登记条件时,申请执行人遵义盛园达建筑装璜工程公司可持本裁定到不动产登记机关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罗强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代刚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