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盛园达建筑装璜工程公司

***与遵义盛园达建筑装璜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324民初199号
原告:***,男,汉族,1958年6月24日出生,住贵州省正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3年9月13日出生,住贵州省正安县。系***表弟。
被告:遵义盛园达建筑装璜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7221771236。
法定代表人:***。
住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0年2月5日出生,住贵州省瓮安县。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土家族,1971年12月14日出生,住贵州省凤冈县。
被告:贵州元亨利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4069910344A。
法定代表人:***。
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贵州元亨利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遵义盛园达建筑装璜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有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34.00元,减半收取2,817.00元,由原告***负担。
鉴定费4,5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兰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