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盛园达建筑装璜工程公司

威宁县草海镇金宏租赁站与陈老勇遵义盛园达建筑装璜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渝0120执3341号
申请执行人:威宁县草海镇金宏租赁站,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五里岗街道燎原村(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526MA6FKWQK7P。
被执行人:遵义盛园达建筑装璜工程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白杨小区27栋二单元二楼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7221771236。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6年06月09日出生,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威宁县草海镇金宏租赁站与被执行人遵义盛园达建筑装潢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渝0120民初14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威宁县草海镇金宏租赁站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268824元,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遵义盛园达建筑装潢工程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银行账户、不动产所有权及车辆所有权的登记记录进行调查。
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股权,无房产、无车辆。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遵义盛园达建筑装潢工程公司、***高消费、发布失信人惩戒。目前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次执行中,被执行人有本金268824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执行费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19)渝0120执334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果具备了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
审判员**中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