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盛园达建筑装璜工程公司

遵义盛园达建筑装璜工程公司、遵义市龙明劳务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黔03民特4号
申请人遵义盛园达建筑装璜工程公司与被申请人遵义市龙明劳务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申请人遵义盛园达建筑装璜工程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遵义盛园达建筑装璜工程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遵义盛园达建筑装璜工程公司撤回申请。 案件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遵义盛园达建筑装璜工程公司负担,由本院退还申请人遵义盛园达建筑装璜工程公司案件申请费200元。
审判长  周亚琼 审判员  何 容 审判员  刘娟娟
法官助理马琇峰 书记员张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