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盛园达建筑装璜工程公司

**、遵义盛园达建筑装璜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习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330执106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82年2月3日,重庆市永川区人,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执行人:遵义盛园达建筑装璜工程公司,地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小区27栋二单元二楼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7221771236。负责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遵义盛园达建筑装璜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黔0330民初56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标的为442426元,本案执行费为6536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已被本院登记查封,因该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本院查询到被执行人公司无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的强制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全部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中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