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盛园达建筑装璜工程公司

***与遵义盛园达建筑装璜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黔0327执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4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赤水市人,现住赤水市公园路。
委托代理人**,凤冈县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遵义盛园达建筑装璜工程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凤民初字第283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遵义盛园达建筑装璜工程公司合资合作房地产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遵义盛园达建筑装璜工程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劳务报酬275,240元,受理费2,714元,并承担执行费4,028元。在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遵义盛园达建筑装璜工程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凤民初字第28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且重新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孙岚
审判员***
审判员肖斌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钱省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