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绿鼎新能源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南京绿鼎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绿能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6)苏0116执181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绿鼎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绿能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日作出的(2014)六民初字第11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绿能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南京绿鼎新能源有限公司工程款62.1万元,并支付自2014年5月13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基准利率的利息。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并于2016年1月22日、2016年5月1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的两个银行帐户(实际冻结51万余元)。2016年6月27日,绿能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南京绿鼎新能源有限公司为被告,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审判庭发出裁定,要求绿能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停止向南京绿鼎新能源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51万元。目前该案仍在审理过程中。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虽被本院冻结了银行存款,但现被执行人正起诉申请人,且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为减少诉累,本案应暂时终结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苏0116执18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可视另案的处理结果申请恢复执行或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张晓彬 审判员  王 敏 审判员  潘振飞
书记员  徐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