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明发集团安徽金寨城市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皖1524执异7号
本院在执行江苏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公司)与明发集团安徽金寨城市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2021年3月9日,异议人明发集团安徽金寨城市开发有限公司对金寨县人民法院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要求暂停对该公司在建行金寨江店支行账户的冻结。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南方公司与明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明发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以致成讼。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符合法律规定,即使该账户是所谓的资金监管账户,其也具有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功能,法院冻结该账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无不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认定的事实:本院在执行南方公司与明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2月3日,冻结了明发公司在建行金寨江店支行的34×××17账户存款14530000元。 上述事实有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冻结裁定书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人民法院能否执行被执行人在银行开设的资金监管账户?
驳回明发集团安徽金寨城市开发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张 进 审判员 郑光福 审判员 黄守曙
书记员 叶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