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安拓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软件谷奇创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114民初1125号之二
原告南京安拓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软件谷奇创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受理。2021年4月14日原告南京安拓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南京安拓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安拓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软件谷奇创通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0905元减半收取5453元,保全费4070元,合计9523元,由原告南京安拓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史佳丽
书记员  张思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