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明发集团安徽金寨城市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民申134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58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新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寨县梅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明发集团安徽金寨城市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金寨县新城区体育馆旁明发售楼部四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苏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洪泽县城滨湖花苑5号楼6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金寨县梅山镇红军大道淠史***一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徽天明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古道18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明发集团安徽金寨城市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发公司)、江苏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公司)、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徽天明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15民终7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依据2014年12月27日双方签订的《金寨县梅山湖路桥梁工程承包合同》第一条第二款约定:“工程造价以金寨县人民政府和明发集团审计定价决定。明发集团要求南方公司下降点一切由南方公司承担,税金由乙方承担。”遵照合同意思自治和相对性原则,无论明发集团要求南方公司下降点一切均由南方公司承担,与***无任何关系。合同第二条约定:“本桥梁工程竣工后,甲方向乙方收取金寨县政府与明发集团公司最终审计决算价的15%工程款。”该约定极为明确的是:甲方指的是工程发包方明发集团公司、乙方指的是工程承包方南方公司。故此,该约定下降15%与***无任何关系。与此同时,依据合同第五条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年内付清工程款,***如期将工程完工竣工,截止2016年10月31日竣工验收审计决算至今长达五年有余,南方公司拒不履行给付工程款义务,构成严重违约,导致***损失惨重,而二审判决不但不认定南方公司违约,相反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认定下降***工程款为15%显失公平,违反合同意思自治和相对性原则,认定事实的严重错误。二、依据2014年8月21日双方签订的《金寨县梅山湖路土石方工程爆破合同》第一条第二款约定:每立方含税9.48元,不含税综合单价为9元。由此说明,该部分工程款2143234元不含任何降点。二审判决认定***抗辩所有下降点按合同约定应由南方公司承担不能成立,认定事实的严重错误。三、依据2014年12月27日双方签订的《金寨县梅山湖路雨水管道承包合同》第一条第二款约定:下降的18%的部分,由南方公司的合同代表人确认并充分明确注明:“明发集团安徽金寨城市开发有限公司下降点一切由南方公司承担。”并由***书写和签名,合同落款甲方由***签名和南方公司**,并由乙方***、***签名和**公司**,合同上,对工程价款下浮点单独标注,极为清晰明了与***无任何关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六项规定申请再审,请求:1.依法撤销(2020)皖15民终760号《民事判决书》的第二条判决,改判支持***应得下剩工程款4232087元的诉讼请求,明发公司、南方公司、**公司、天明公司承担利息(以423208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期贷款、逾期罚息标准计算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并按约定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2.判令南方公司、明发公司、**公司、天明公司承担本案的一审、二审和再审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4年12月27日南方公司(甲方)与***挂靠**公司(乙方)签订的《金寨县梅山湖路桥梁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第一条“合同内容及工程款”第2、3项约定,“工程造价以金寨县人民政府和明发集团审计定价决定。明发集团要求南方建设公司下降点一切由南方承担。税金由乙方承担。”“本桥梁工程竣工后,甲方向乙方收取金寨县政府与明发集团最终审计决算价的15%工程款。”同日,双方签订的《金寨县梅山湖路雨水管道工程承包合同》的第一条第2项约定“甲方向乙方收取金寨县政府与明发集团最终审定本合同内雨水工程价格的18%工程款。”其后***手书“明发公司要求南方公司下降点一切由南方公司承担”的内容。从上述约定看,南方公司承担的是明发公司要求南方公司的下降点,而南方公司向***收取最终审计(审定)价的15%和18%,两者非同一概念。二审判决综合南方公司与明发公司的工程价款下浮比例为15%的实际情况,将上述两项工程南方公司收取***工程款的比例均确定为15%,实际上已对***的利益予以了平衡。另外,***申请再审提交的录音证据亦不能否定案涉合同的约定。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