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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05民初1226号之二 原告: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金融城**楼。 负责人:黄金老,该银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被告:***,女,1970年2月20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被告:淮安市洪泽区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洪泽区东九道南侧、宁淮高速公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洪泽县城湖滨花苑**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淮安市洪泽区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有限公司,江苏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9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自行处分诉权的权利,其提出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575元,减半收取2828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3288元,由原告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 麒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