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05民初1226号之二
原告: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金融城**楼。
负责人:黄金老,该银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被告:***,女,1970年2月20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被告:淮安市洪泽区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洪泽区东九道南侧、宁淮高速公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洪泽县城湖滨花苑**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淮安市洪泽区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有限公司,江苏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9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自行处分诉权的权利,其提出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575元,减半收取2828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3288元,由原告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 麒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