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汇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汇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华文时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682执2885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汇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682979227A,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张仕祥。
委托代理人陶显华,1969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如皋市,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江苏华文时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685866711M,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范熔兵。
申请执行人江苏汇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华文时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682民初15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江苏华文时装有限公司给付江苏汇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300000元及利息(以13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予以计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600元,减半收取8800元,由江苏华文时装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汇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3日受理后,由陈路遥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3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执行费16318元(未预缴)。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2月24日以被执行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其将依法申报债权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682民初15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 君
审判员 沈飞宇
审判员 张 鑫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亚萍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