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汇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永安消防服务有限公司、徐州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旭日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22民初1080号
原告:江苏永安消防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经济开发区韩信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张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向丽,江苏金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旭日分公司,住所地丰县解放路东。
负责人:黄应平,该公司经理。
被告:江苏汇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益寿南路A02-732号。
法定代表人:张仕祥,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永安消防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旭日分公司、江苏汇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后,原告江苏永安消防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州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旭日分公司、江苏汇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永安消防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永安消防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苏永安消防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萌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王荣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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