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欣和建设有限公司

***和建设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1183执213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巫永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金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2年8月21日生,汉族,句容市。
申请执行人***和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1183民初24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和建设有限公司借款50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此款申请执行人已预交,被执行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控,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2019年7月5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书、传票等执行材料。
二、2019年7月5日、9月29日、12月25日,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人民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工商等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牌号为苏L×××××帕纳美拉汽车一辆,本院依法裁定查封上述车辆,但系轮候查封,未实际扣押。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线上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5546.94元、网络资金人民币8152.36元、3740.95元,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7月5日、9月29日,本院通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不动产、工商、购物地址、公积金、地税、户籍、车辆等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位于句××市开发区××南侧××路东侧××花园××室不动产××及上述总对总中的查封车辆、银行存款。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执行人员去句容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位于句××市开发区××南侧××路东侧××花园××室不动产××套,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依法裁定查封上述不动产,但系轮候查封,本案暂无处置权。被执行人无其他不动产登记。
四、本院执行人员去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本案履行情况: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线上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5546.94元、网络资金人民币8152.36元、3740.95元,共计人民币17440.25元,余款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无期。
七、2019年12月16日,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作终本谈话,告知其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句容市人民法院不动产查询人员列表,财产查询反馈总表,(2019)苏1183执2132号执行裁定书,(2019)苏1183执213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执行决定书,失信被执行人通知书,终本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对已查到的财产依法采取了执行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本案在程序上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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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朱冰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