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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9某某与某某和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83民初1859号 原告:***,男,1961年7月18日生,汉族,住句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句容市后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后白镇丰富路与Z03县道交叉口北50米。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和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和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和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和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6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经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