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83民初1859号
原告:***,男,1961年7月18日生,汉族,住句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句容市后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后白镇丰富路与Z03县道交叉口北50米。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和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和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和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和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6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经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