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0民初15895号
原告:太仓市浏河镇盛势传音信息咨询服务部,经营场所江苏省太仓市浏河镇上海高成假日三期226幢409室(城镇非独立住宅)。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柳权,上海云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云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力安达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溪翁庄镇政府西侧50米院内16号平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盐城苏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冈东镇解放路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苏东新材料(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冈东镇解放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磊焱矿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慈峪镇龙田沟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上***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平凉路1055号E17-3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太仓市浏河镇盛势传音信息咨询服务部与被告北京市力安达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盐城苏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苏东新材料(江苏)有限公司、被告***磊焱矿产品有限公司、被告上***装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9日立案后,原告太仓市浏河镇盛势传音信息咨询服务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太仓市浏河镇盛势传音信息咨询服务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