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7执保209号
申请人:江苏中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陈集镇工业园区**(Z),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3684112504P。
法定代表人:朱建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匡泉生,江苏熠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工业开发区大东流**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600000717F。
法定代表人:符剑平,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江苏中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黔27民终3589号】,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210万元银行存款,并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函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中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在210万元限额内,冻结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保全费5000元,由江苏中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白桂刚
审判员 牟 童
审判员 唐新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罗基城
特别提醒: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