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12民初9529号
原告:***,男,197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陆,徐州市铜山区张集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海安县。
被告:江苏中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陈集镇工业园区289号。
法定代表人:朱建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中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孟春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廷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