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322执3502号
申请执行人:***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2MA20NQQP78,住所地沛县,**小学东侧。
法定代表人:王创。
被执行人:江苏中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3684112504P,地址盐城市阜宁县(Z)。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中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徐州市沛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苏0322民初64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497484.9元及利息。本院于2022年12月5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中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江苏中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江苏中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苏0322民初640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 毅
审判员 朱 杰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