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22执保1142号
申请人:***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
法定代表人:王创。
被申请人:江苏中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阜宁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5日作出(2022)苏0322执保98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江苏中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84518.9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现申请人***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中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84518.9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中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84518.9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沙 茹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