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302执恢281号
申请执行人:徐州精艺空间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414638-4,住所地本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宁夏空间钢结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822207-0,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全。
被执行人:宁夏永和祥金属板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735957751N,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徐州精艺空间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执行人宁夏空间钢结构有限公司、宁夏永和祥金属板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终字第04818号本院已立案执行。
因被执行人未按(2015)**终字第04818号规定期限履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宁夏空间钢结构有限公司、宁夏永和祥金属板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收入人民币11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附: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的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的不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的不超过三年)以上查封时间均以查封、冻结扣押实施时间为准。申请执行人申请续查封的,应在上述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造成被查封、冻结、扣押财产被解除查封、冻结等措施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