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望建设有限公司

阿拉善经济开发区王三猪牛羊肉批发与江苏中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2921民初2929号
原告:阿拉善经济开发区王三猪牛羊肉批发。
经营者:王三。
被告:江苏中望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其他信息不祥。
本院在审理原告阿拉善经济开发区王三猪牛羊肉批发诉被告江苏中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中望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原告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拉善经济开发区王三猪牛羊肉批发撤回对被告江苏中望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24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阿拉善经济开发区王三猪牛羊肉批发。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