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502执保205号
申请人:通化市红满家园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冰洁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苏中望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洪洋,执行董事。
申请人通化市红满家园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中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作出(2022)吉0502民初1244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中望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250,000.00元的财产”。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申请人江苏中望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交通银行账户内存款25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2022年6月15日至2023年6月15日)。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完毕。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审判员 于慧燕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于东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