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2921执保183号
申请人:江苏中望建设有限公司乌斯太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乌斯太镇贺兰区蒙原尚品一都2幢9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刘宏记,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内蒙古飞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乌斯太镇贺兰区吉兰太街以北惠泽山庄9号楼2单元301室。
法定代表人:黄飞,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内2921财保45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飞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保全的申请人江苏中望建设有限公司乌斯太分公司提供担保的案件款210000元。冻结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云 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玉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