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执复520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异议人):江苏中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新沂市无锡--新沂工业园区黄山路8号。
法定代表人:董洪洋,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南区。
被执行人:华宸建设集团唐山矗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路南区南新西道94-11号。
法定代表人:马志国,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唐山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路南区南新西道124-59号。
法定代表人:韩义杰,系该公司经理。
在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唐山中院)执行***与江苏中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望公司)、华宸建设集团唐山矗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宸矗鑫公司)、唐山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军安房地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债权中,被执行人中望公司不服唐山中院(2021)冀02执14033号裁定,向该院提出书面异议。该院裁定驳回其异议请求。中望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唐山中院查明,就***与中望公司、华宸矗鑫公司、军安房地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31日作出(2021)冀0202民初235号判决,判令:一、中望公司、华宸矗鑫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工程款1,464,586.8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欠付工程款1,464,586.8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5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基准利率计算);二、军安房地产在中望公司欠付工程款1,464,586.8元及利息范围内承担责任。
2021年7月8日,唐山中院执行机构依***申请,以(2021)冀02执14033号立案执行。并于7月9日作出(2021)冀02执14033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中望公司、华宸矗鑫公司、军安房地产向***履行义务。
执行异议审查期间,中望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唐山中院提交了一份《履行判决协议书》,其中载明:“中望公司和华宸矗鑫公司同意内定以(2021)冀0202民初235号判决书判决的1464586.8元为基数,抵坐落在唐山市路南区定福三期房产,即111#住宅楼1门1601室(134.84㎡)和101#公寓楼1803室(59.54㎡)两处房产,裸价每平方米7500元,共计194.38㎡,不再增减任何费用,所有权登记在军安房地产名下。因军安房地产尚欠中望公司工程款约一亿元未付,上述两套房产由中望公司控制。根据(2021)冀0202民初235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中望公司、华宸矗鑫公司同意用实际控制的军安房地产名下的上述两套房产履行判决书内容……待双方约定生效后,将房产交于***居住使用,中望公司和华宸矗鑫公司履行判决书义务完成。待中望公司在开发单位取得房产权后,中望公司和华宸矗鑫公司履行配合房产过户义务,***不能再去法院执行以上两公司。如以上两套房产未顶账成功,中望公司和华宸矗鑫公司同意用相同平米房产置换,如置换不成功,由***申请执行军安房地产,不得追究中望公司和华宸矗鑫公司……”。签订日期为2021年4月10日,落款处盖有中望公司公章、法人章,华宸矗鑫公司公章、法人签字,***签字并捺印。
***向唐山中院提交了两份《履行判决协议书》,其中一份与中望公司提交内容一致;另外一份协议,其中载明:“中望公司和华宸矗鑫公司同意内定以(2021)冀0202民初235号判决书判决的1464586.8元为基数,抵坐落在唐山市路南区定福三期房产,即101#住宅楼2门1304室(135.63㎡)和101#公寓楼1803室(59.54㎡)两处房产,裸价每平方米7500元,共计195.17㎡,不再增减任何费用,所有权登记在军安房地产名下。因军安房地产尚欠中望公司工程款约一亿元未付,上述两套房产由中望公司控制。根据(2021)冀0202民初235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中望公司、华宸矗鑫公司同意用实际控制的军安房地产名下的上述两套房产履行判决书内容……待双方约定生效后,将房产交于***居住使用,中望公司和华宸矗鑫公司履行判决书义务完成。待中望公司在开发单位取得房产权后,中望公司和华宸矗鑫公司履行配合房产过户义务,***不能再去法院执行以上两公司。如以上两套房产未顶账成功,中望公司和华宸矗鑫公司同意用相同平米房产置换,如置换不成功,由***申请执行军安房地产,不得追究中望公司和华宸矗鑫公司……”。签订日期为2021年4月10日,落款处盖有中望公司公章、法人章,华宸矗鑫公司公章、法人签字,***签字并捺印。该份协议中的“101#住宅楼2门1304室(135.63㎡)”部分为手写,手写处捺印,且盖有华宸矗鑫公司公章。***另向唐山中院提交裁决备第20191226046号唐山市房产裁决备案书、唐山中院(2017)冀02执231号公告、房产查询网络截图、债权表(资产类)等材料,拟证明其与中望公司、华宸矗鑫公司签订了《履行判决协议书》,但该协议书中约定的抵顶债权债务的房屋已经过变更,且房屋被另案执行,无法用以实现***的债权,该协议没有得到实际履行。
唐山中院认为,该院(2021)冀0202民初235号民事判决确定,中望公司、华宸矗鑫公司、军安房地产对***承担给付责任。中望公司是经过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债务的义务人,是本案的被执行人,在其不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执行机构有权依法立案执行,对中望公司名下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性权益采取强制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妥。另,关于中望公司主张其与***达成《履行判决协议书》已经全部履行了(2021)冀0202民初235号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的问题,因该《履行判决协议书》形成时间早于***申请强制执行时间,是***与中望公司、华宸矗鑫公司自行达成的协议,执行异议审查期间,中望公司与***向唐山中院提交了内容不同的两份《履行判决协议书》,中望公司主张其已经按照协议内容履行了给付义务,但是对履行情况并未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予以证实,加之***对中望公司的主张不认可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故唐山中院对双方提交的《履行判决协议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确认。关于***、中望公司是否达成和解、和解效力、履行情况等问题可通过诉讼途径另行主张,该主张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范围,该院不予审查。综上,中望公司所提异议理据不足,不能成立,唐山中院不予支持,故裁定驳回其异议请求。
中望公司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依法撤销(2021)冀02执异771号裁定,停止对(2021)冀0202民初23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理由:一、唐山中院对本案基本事实认识错误,双方签订《履行判决协议书》时,一审判决并未生效,该协议具有主动履行的性质,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自治,原一审判决的执行内容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不能称之为“生效判决”。二、唐山中院对《履行判决协议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确认,认为关于***、中望公司是否达成和解、和解的效力、履行情况等问题可通过诉讼途径另行主张,未对本案基本事实给予应有的重视。三、唐山中院将《履行判决协议书》理解为“抵房协议”是错误的,***是参与案涉工程项目的知情人,清楚案涉房产尚未实际交付使用,处于复议申请人依法查封状态并由复议申请人实际控制房屋的基本事实。唐山中院不能主观认为房产有网签就可以排除执行,更不能将《履行判决协议书》简单理解是“抵房协议”。
本院对唐山中院查明的内容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申请执行前当事人达成新的“协议”如何认定其效力问题的复函》(〔2003〕执他字第4号)中明确,“当事人之间在执行前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效力。但协议本身并不当然影响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债权人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期限内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虽然当事人三方在执行前签订了《履行判决协议书》,但该协议并不影响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依据是(2021)冀0202民初235号民事判决,本案被执行人在不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时,执行机构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或其他财产性权益采取强制措施,并无不当。另,唐山中院(2021)冀02执异771号裁定未认定《履行判决协议书》为“抵房协议”以及网签可排除执行等内容。中望公司的复议申请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唐山中院(2021)冀02执异771号裁定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江苏中望建设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维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冀02执异771号异议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长山
审判员 商建富
审判员 史清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高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