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望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中望建设有限公司乌斯太分公司、内蒙古飞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2921财保45号
申请人:江苏中望建设有限公司乌斯太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乌斯太镇贺兰区蒙原尚品一都2幢9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刘宏记,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内蒙古飞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乌斯太镇贺兰区吉兰太街以北惠泽山庄9号楼2单元301室。
法定代表人:黄飞,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中望建设有限公司乌斯太分公司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飞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保全的申请人江苏中望建设有限公司乌斯太分公司提供担保的案件款210000元。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飞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保全的申请人江苏中望建设有限公司乌斯太分公司提供担保的案件款210000元。冻结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云 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玉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