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望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中望建设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81民初9271号
原告:***,男,196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密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苗(系新沂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江苏苏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新沂市无锡-新沂工业园黄山路8号。
法定代表人:董洪洋,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城市。
原告***与被告江苏中望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陈冬丽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吴笑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