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82民初8332号
原告:南通通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二甲镇坨墩村27组,现住:南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世纪大道198号世纪财富中心19层。
法定代表人:梅星。
委托诉讼代理人:富志杰,江苏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上海地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苍工路1288号第一幢第一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德。
被告:上海地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如皋市长江镇(如皋港区)(熔盛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内)。
负责人:李建华。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子燕,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江苏长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长江镇船舶配套区疏港路12号K幢201-203室。
法定代表人:姚正炎。
被告:江苏熔盛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长江镇(如皋港)疏港路1号。
法定代表人:蔡虎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学宇,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通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地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地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江苏长海建设有限公司、江苏熔盛重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南通通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南通通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通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895元,减半收取53947.5元,由原告南通通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李来忠
人民陪审员 沈建华
人民陪审员 周 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黄汐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