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83民初8768号
申请人:***,男,196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被申请人:江苏长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长江镇(如皋港区)船舶配套区疏港路******。
法定代表人:姚正炎。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长海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凯地置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长海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92676.02元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申请人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长海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92676.02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世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曹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