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83民初8768号之一
原告:***,男,196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被告:江苏长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长江镇(如皋港区)船舶配套区疏港路******。
法定代表人:姚正炎。
被告:***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住所地泰兴市虹桥镇育才路****
法定代表人:徐重光。
原告***与被告江苏长海建设有限公司、***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95元,保全费2483.38元,由原告***负担(已缴)。
审判员 刘世浩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曹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