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市春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6-28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1282民初2382号
原告靖江市春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新桥镇礼士村太二圩23号。
法定代表人沈纪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十三号街2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靖江市春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案涉争议已解决为由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靖江市春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810元减半收取240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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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戴佺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