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市春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1财保447号
申请人:靖江市春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经济开发区城北园区北二环路4幢。
法定代表人:沈纪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坤玉,江苏缪坤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北方空间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东土城路14号建达大厦22层。
法定代表人:夏新,职位不详。
申请人靖江市春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北方空间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2 900 000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靖江市春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交纳担保金290
000元且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供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靖江市春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北京北方空间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2 900
000元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靖江市春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程新桐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思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