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1民初524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靖江市春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经济开发区城北园区北二环路**。
法定代表人:沈纪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坤玉,江苏缪坤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北方空间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增光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坚,男,198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本单位职工。
解除保全申请人靖江市春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北方空间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作出(2019)京0101财保44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北京北方空间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2900000元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靖江市春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5日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靖江市春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北方空间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900000元的财产查封、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北京北方空间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由靖江市春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预交,双方同意由北京北方空间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2021年6月4日前支付靖江市春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程新桐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关雅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