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市春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1372某某与靖江市春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2民初1372号
原告:**,男,1978年3月9日生,住睢宁县。
被告:靖江市春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6853214397,住所地靖江市经济开发区城北园区北二环路4幢。
法定代表人:沈纪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炜,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靖江市春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严 欢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