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泽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1962江苏泽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美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282民初1962号之二
原告:江苏泽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685336390P,住所地靖江市马桥镇高新技术产业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靖江市季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美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076320430P,住所地宜兴市和桥镇中巷村(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钱仕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泽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美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7月10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泽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786元,减半收取计939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393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