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泰州市梅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市世纪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2-25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泰海民初字第2314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江苏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市梅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梅兰东路39号117室21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泰州市世纪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江洲北路29号1幢1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江苏海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泰州市梅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市世纪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泰州市梅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市世纪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5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