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宇龙照明器材有限公司
西 安 市 新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102执保143号
申请人扬州宇龙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送桥镇邮仪路工业集中区。
被申请人陕西新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申请人扬州宇龙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新民工贸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资金984945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申请人扬州宇龙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的保单保函进行担保。担保期限自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两年,或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或生效法律文件执行完毕终止,以期间较长者为准。本院经审查认为,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间转移、出卖、隐藏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新民工贸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资金984945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张建文
二○二○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蔡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