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102执保33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扬州**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送桥镇邮仪路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孙建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陕西新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张新民,男,196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董事长,住该公司。
申请人扬州**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新民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作出(2020)陕0102民初247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新民工贸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资金984945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申请人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邮寄解除保全的申请书,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收到。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扬州**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新民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人扬州**照明器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新民工贸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资金984945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建文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蔡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