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通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晨鑫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江苏通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322执8828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晨鑫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17888889726。

法定代表人:金仲渔,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通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685860985P。

法定代表人:季家平,该公司董事长。

江苏晨鑫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江苏通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13民终35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维持了本院作出的(2018)苏1322民初12619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结果。依上述判决书:一、通鼎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晨鑫公司支付货款296383.5元及违约金(以296383.5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计算);二、驳回晨鑫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762元(已由晨鑫公司预交),由通鼎公司负担。

因江苏通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金额为296383.50元及后续利息、诉讼费2881元。

本案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12月3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通过邮寄方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传票、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负责人到本院接受财产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2、2019年11月20日、12月18日、2020年2月10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证券、保险、婚姻登记信息等身份和财产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通过以上执行措施,本案现已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法院专递邮件详情单、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通话录音/记录、协助执行/调查单位出具的财产查控回复材料等予以证实。

2020年3月27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告知本案执行情况,其对本院执行情况无异议,并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告知其本案可能将作终止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其对此无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全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权利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重新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

审 判 长 刘盼盼

审 判 员 蒋华伟

审 判 员 杨光阳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姜 山

书 记 员 司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