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民申459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7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
一审被告:**,男,198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
一审被告:江苏通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泗阳县众兴镇北京路南侧东方现代城第H2幢合102993号。
法定代表人:胡汝卫,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江苏铭凝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沭阳县庙头镇长江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褚土根,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及一审被告**、江苏通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铭凝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宿中民终字第010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武 孙
审判员 张贞伟
审判员 蒋 蕾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孙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