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302民初5309号之一
原告:***,男,1971年10月28日出生,住宿迁市洋河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继胜,宿迁市宿城区中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镇江新区大港通港路7号。
法定代表人:朱仁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江苏钟山明镜(宿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江苏盛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生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本院经审查认为,因疫情影响暂不具备审理案件条件,本案应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周小买
人民陪审员 许传民
人民陪审员 胡 明
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陆振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