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盛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盛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盛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启东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1191民初582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闵晨,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盛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新区大港通港路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盛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启东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启东市汇龙镇恒盛路110号门面。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盛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盛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启东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