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1191民初582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闵晨,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盛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新区大港通港路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盛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启东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启东市汇龙镇恒盛路110号门面。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盛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盛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启东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