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苏1291执28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
被执行人:江苏天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6858867982,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
法定代表人:***。
关于***与江苏天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争议纠纷一案,泰州市海陵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9月23日作出的泰海劳人仲案字〔2020〕第300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苏天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苏天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29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