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盾华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扬州市鑫通交通器材集团有限公司与南京盾华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1084民初841号
原告扬州市鑫通交通器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盾华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缴纳诉讼费用,亦未申请减、缓、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高阳
书记员  张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