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盾华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博克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南京盾华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苏01执130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博克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盾华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京仲裁委员会(2020)宁裁字第641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受理。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原应由中院执行局管辖的执行实施案件和恢复执行案件,由中院受理后一般应依法指定辖区下一级法院执行的通知要求,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南京仲裁委员会(2020)宁裁字第641号仲裁裁决由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孙 军 审判员 邓光扬 审判员 徐忠华
书记员 张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