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盾华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1723南京苏博科技信息有限公司与南京盾华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192民初1723号
原告南京苏博科技信息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盾华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据以主张权利的《科技咨询与服务合同》签订双方为被告和案外人江苏苏博高新技术有限公司,而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案外人江苏苏博高新技术有限公司系同一主体或者案外人江苏苏博高新技术有限公司已经将相关权利转让给原告,故原告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南京苏博科技信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0元,本院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周传植
法官助理 童笑悦 书 记 员 王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