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盾华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江苏盛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盾华交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113财保10号
申请人江苏盛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南京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对被申请人南京盾华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扣押、查封其他等值财产。该仲裁委员会依法提交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因被申请人住所地在本辖区,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将本案财产保全交由本院办理。申请人江苏盛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京盾华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扣押、查封其他等值财产。保全期限以法律规定的最长为准。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盛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王 波
法官助理  耿 苗 书 记 员  汪敬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