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盾华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南京正其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盾华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13财保23号
申请人:南京正其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777002697L,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幕府东路205号。
法定代表人:秦万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南京盾华交通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26867146215,住所地江苏省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智路兴智科技园B栋0910室。
法定代理人:***。
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1月19日依法受理了申请人南京正其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盾华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154992元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为防止仲裁裁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南京仲裁委员会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书及担保意见函,请求依法作出裁定并采取相应措施。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接受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京正其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南京盾华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财产154992元。
案件申请费1295元,由申请人南京正其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预先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平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殷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