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本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3980姜飞与江苏本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9民终39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5年5月20日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人(黄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本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黄尖工业园振兴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维胜,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杭凤,江苏法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本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8)苏0902民初18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8)苏0902民初188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亭湖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审判员胥霞
审判员*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