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环能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栋梁置业有限公司与淮安市禾裕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某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891执异73号
异议人(案外人):江苏栋梁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684122462A,住所地淮安市河畔路28号长岛一墅售楼处二楼。
法定代表人:杜国梁,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淮安市禾裕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原名称为淮安市禾裕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069532945G,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承德南路266号(淮安软件园)5号楼515室。
法定代表人:盛刚,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金天浩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5558509066,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黄河东路178号。
法定代表人:周桂珍,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淮安环能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687184810Y,住所地淮阴区新渡工业集中区(淮河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吴栋,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邹海雷,男,汉族,1980年9月8日出生,住淮安市淮阴区。
被告:**,女,汉族,1978年9月14月出生,住淮安市淮阴区。
被告:刘开(锴)江,男,汉族,1972年3月6日出生,住淮安市淮阴区。
被告:刘开海,男,汉族,1967年8月13日出生,住淮安市淮阴区。
被告:张艳枫,女,汉族,1969年10月3日出生,住淮安市淮阴区。
被告:张锦程,男,汉族,1960年5月5日出生,住淮安市淮阴区。
被告:洪华英,女,汉族,1960年9月13日出生,住淮安市淮阴区。
本院在审理原淮安市禾裕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江苏金天浩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淮安环能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邹海雷、**、刘开江、刘开海、张艳枫、张锦程、洪华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江苏栋梁置业有限公司对本院作出的保全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2020年8月20日,异议人江苏栋梁置业有限公司以本院已解除对涉案房屋查封为由,书面申请撤回异议。
本院认为,异议人江苏栋梁置业有限公司在审查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异议人江苏栋梁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徐 蓉
人民陪审员  于新春
人民陪审员  武传飞
法官 助理  刘明明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姜晔